一、依行政院114年3月10日院臺教字第1145003877A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修正綱領係依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」第4條規定略以,為培育符合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需求之人才,至少每2年應通盤檢討一次公告,並經行政院所召開之「技職教育審議會」決議通過後所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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