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行政院112年3月20日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B號函辦理。
二、修正之「菸害防制法」(如附件1),分為3個階段施行,茲說明如下:
(一)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徵其他菸品(第4條第1項第4款),自112年4月1日施行。
(二)菸品容器警示圖文及戒菸資訊標示,不得低於面積50%(第9條第2項及相對應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則),自113年3月22日施行。
(三)其餘條文,自112年3月22日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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