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本校學生媒體「新聞人」近日報導指責學校公務車違規停放次數偏高等情事,係屬誇大其詞之解讀,茲扼要說明如下:
1. 按本校公務車使用規定第5項已載明:使用單位之駕駛人需遵守交通安全及法令規定,如違規受罰、車禍肇事或衍生其他法律責任,應由駕駛人及使用單位自行負責。因此,歷來公務車如有違反交通規定之罰鍰,除有特殊不得已之情事,均由違規個人支付。
2. 部分公務車違規案件是因借用單位接送球員比賽或外訓趕場、或因應外賓特殊狀况所造成,雖情有可原,惟違規停放車輛或不守交通規則究有不宜,未來將責成總務處加强公務車駕駛人或借用人的行車秩序管理,以避免違規受罰。
3. 本校公務車輛之採購皆依規定編列預算,並經法定程序審核通過,始據以執行,並無違法之虞;又因顧及使用安全而購置安全系數較高車輛,亦無不當可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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