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459號令訂定發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,增列防疫隔離假,規定如下:
(一)經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、居家檢疫、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期間給予防疫隔離假,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、檢疫者而請假者,亦同。
(二)前項應受隔離或檢疫者,以及照顧者,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防疫補償(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一千元,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,不得重複領取),唯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,不適用之。
二、109年3月19日(含)以後非因公出國者,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,非屬前情形者,於防疫隔離假期間照常支薪。專任教師請防疫隔離假期間所遺課程須補課或代課,未支薪者,其鐘點費由學校支應;有支薪者,其代課鐘點費自請假人薪資或鐘點費扣付。兼任教師得依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辦理請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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