世新大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辦法
101年11月8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104年4月16日103學年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107年12月6日107學年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109年5月28日108學年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第一條 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,協調整合相關資源並落實學生輔導工作,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八條,特設置世新大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一人擔任主任委員,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總務長、軍訓室主任、諮商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,各學院各推派教師代表一名及學生會推派代表二名為推派委員。
第三條 委員任期一年,得連任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業務由學生事務處承辦,並由學生事務長擔任執行秘書乙職。
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開會一次,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六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:
一、研議學生輔導工作計畫。
二、評估並定期檢討、修訂學生輔導工作計畫。
三、建立自殺事件危機處理機制,協調整合相關資源。
四、督導各單位對學生輔導工作之執行。
五、評估與檢討學生輔導工作執行成效。
六、推舉並審核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有功人員,經本委員會審核列為績優者,
除予以公開表揚外,並予以獎勵。
七、其他輔導工作相關事宜。
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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