世新大學學生轉系辦法
8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
80年12月05日校務會議通過
8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94年05月1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95年06月01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95年12月21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98年12月17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103年10月02日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暨本校學則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校學生轉系除教育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。
本辦法所稱之轉系含同系轉組及轉學位學程。
進修學士班學生僅限於進修學士班各學系(組)互轉。
第 三 條 本校學生如認為所讀學系與本人志趣不合時,得依各學系所列之條件申請轉系。
各學系學生申請轉系條件由各學系訂定後,送教務處彙整公布。
第 四 條 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系(組)。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,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(組)三年級,或性質不同學系(組)二年級肄業。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,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(組)三年級肄業。
降級轉系者,其應修科目及學分數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年度之課程標準為依據。其在二系重複修習年級,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。
延長修業年限者,不得申請轉系(組)。
第 五 條 轉入各學系三年級者,以轉入後在規定修業年限內,依據學期限修學分規定,可修畢應修畢業學分者為限。
第 六 條 轉入年級學生名額,以該學系(含對外招生學位學程)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加二成為上限。
轉入學位學程(校內開設學位學程)二年級學生數以學位學程計畫書所定名額為上限。
第 七 條 轉系以一次為限,並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,並符合該學系(組)畢業條件,方得畢業。經核准轉系(組)者,不得再請求轉入他系(組)或回原系(組)。
第 八 條 學生轉系,須以書面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轉出轉入之申請均須經有關學系系主任之同意。
依相關規定不得轉系之學生,事後發現轉系(組)者,撤銷其轉系(組)資格。
第 九 條 申請轉入人數如超過各系提供名額,各學系得採下列方式擇優決定之。
一、依甄試方式決定:甄試科目及日期均由轉入之學系規定之。
二、依學業成績決定:一年級學生以當學年度第一學期之成績為準。二年級以上學生以在校歷年成績為原則。
第 十 條 學生在呈准休學期內,不得申請轉系(組)。惟學生於復學時,因原肄業系(組)變更或停辦,經學校輔導轉系者,不受此規範。
第十一條 外國學生、教育部分發之僑生申請轉系者,依本辦法辦理之。如確因分發之系(組)與志趣不合,無法在原系繼續肄業者,經輔導單位查實,及相關學系主任之同意,得從寬核准。
第十二條 刪除。
第十三條 經繁星推薦、個人申請及四技二專推薦甄選入學之學生,其就讀期間,得申請轉系(組)。
原住民專班學生就讀期間,不得申請轉出本專班,如遇特殊情況,經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。
大陸地區學生申請轉系(組),須於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系、所範圍內辦理。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,不得申請轉入低於目前就讀年級之學制班次。
依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入學之學生,不得申請轉系(組)。惟情況特殊,報經原保送之地方政府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並報教育部備查,修正時亦同。
註:各學系學生申請轉系條件由各學系訂定後送教務處另行公布。